南方日報訊 (記者/劉冠南 實習生/李思文)收受他人錢物,利用職務便利,“關照”案件當事人,江門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原副局長梁廣洲受賄案,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,經珠海市中院一審宣判後,近日,省高院對提出上訴的梁廣洲裁定維持原判,判處梁廣洲有期徒刑5年2個月,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。
  任職期間受賄30萬
  經審理查明,2002年8月至2011年1月,梁廣洲任江門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副局長、黨委委員,在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間,梁廣洲分管治安大隊、國保大隊工作。
  2008年11月,江門市蓬江區棠下鎮五洞紅嶺石場(以下簡稱“紅嶺石場”)因非法製造爆炸物被江門市公安局蓬江分局立案偵查,紅嶺石場法定代表人黃某某被逮捕。同年12月,紅嶺石場股東陳某甲、陳某乙找到江某某(江門市原紀委書記莫遠航的司機),希望江某某幫忙找關係對紅嶺石場案件從輕處理,後江某某找到了時任江門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副局長的梁廣洲。
  江某某先後送給梁廣洲現金人民幣30萬元,希望梁廣洲幫忙將已經被逮捕的黃某某等人辦理取保候審,並對紅嶺石場的處罰降到最低,梁廣洲等表示會儘量幫忙。
  2011年8月23日,梁廣洲向江門市監察局上繳贓款30萬元。同年12月27日,梁廣洲主動到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,歸案後對其接受請托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分兩次收受紅嶺石場股東陳某甲、陳某乙等人通過江某某代為賄送的現金共計人民幣30萬元的事實供認不諱。
  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
  梁廣洲受賄一案於去年4月24日在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,原審法院認為,被告人梁廣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財務,為他人謀取利益,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。但念其犯罪後自動投案,並主動退清贓款,屬於自首,酌情從輕處罰,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2個月,並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,查扣在案的受賄款項人民幣30萬元依法予以沒收,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。
  對此,梁廣洲提出上訴,他表示,自己雖然收受了賄款,但並沒有利用職務之便干擾紅嶺石場案件的辦理,且在發現江某某賄送的款項後,多次試圖向江某某退回,因未找到江某某而沒有退成。梁廣洲認為量刑過重,請求二審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。
  法院認為,梁廣洲受賄30萬元,依法應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,原判根據梁廣洲的犯罪事實以及自首、退清贓款的情節對其在下一量刑檔次從輕處罰,量刑適當。
  綜上所述,廣東省高院終審裁定: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  (原標題:梁廣洲受賄案維持原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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