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新網8月22日電 據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,8月22日,福建省高記憶體級人民法院在福州依法公開宣判,對涉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上訴人念斌宣告無罪,上訴人念斌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。
  念斌,1976年出生,福州平潭人。念斌與平潭縣澳前鎮南賴村丁雲外接式硬碟蝦曾分別租用澳前17號陳炎嬌相鄰的兩間店面,經營水果、食雜等同類商品。 2006年7月27日晚,陳、丁兩家用餐後6人同時中毒,丁雲蝦一對兒女經搶救無效死亡。事後,警方檢驗顯示,兩人系氟乙酸鹽鼠藥中毒死亡。當年8月7 日,念斌被警方帶走。
  2007年2月,福州檢察院以念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向福州中院提起公訴。同年3月,福州中院首次開庭審理了此案,而在當新竹買房年的庭審中,念斌當庭翻供,並表示,其做出的有罪供述,均是在遭受了警方嚴重的刑訊逼供後承認的。
  2008年2月1日,福州中院對此案做出一新成屋審判決,隨後念斌不服判決,提起上訴。
  2008年12月31日,福建高院裁定:事實不清,證據不足,撤銷原判,發回重審。2009年6月8日,福州中院再次判決念斌死住商情趣用品刑立即執行,念斌上訴。在福建高院於2010年4月二審判處念斌死刑之後,該案移送至最高院進行死刑覆核;2011年4月最高院下發裁定,認為本案事實不清,證據不足,撤銷原判,發回福建高院重審;2011年5月5日,福建高院裁定:事實不清,證據不足,撤銷原判,發回福州中院重審。
  2011年9月7日,念斌案再次由福州中院進行一審開庭,當年11月24日,被告人念斌“又一次”被福州中院判處了死刑立即執行,隨後,念斌第三次提起上訴。2014年6月,該案在福建省高院開庭審理。  (原標題:念斌終審被判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曾四獲死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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